一、生物资产概述
1.概念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2.分类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3.消耗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4.生产性生物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5.公益性生物资产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二、生物资产的计价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营造或繁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资本性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生物资产的折旧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年限平均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四、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
1.生物资产出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生物资产盘亏或死亡、毁损造成的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