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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什么是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

100人浏览   2025-01-20 02:13:16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有三种形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就是民众日常所见所说的非法集资现象之一。具体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具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的行为。该行为的外在表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几乎相同,但有一定区别。从客观的外在表现来看,二者都是吸收公共存款,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是以金钱与有价股票或债券的交易方式完成的。

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诈骗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了前两种行为的犯罪活动。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的许多企业经常会碰到资金短缺的情形,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行债券或通过上市融资。由于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程序复杂,审查严谨,导致企业经常无法贷到款。此时,国家允许企业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或者引进新股东的方式融资。但民间借贷和引入新股东一旦操作不规范,就可能触犯非法集资三种形态的犯罪。

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均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人数150人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金额、人数,损失或影响越大,后果越严重!

只有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才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除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外,以下情形也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因此,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或以其他变通方式融资要特别注意:

(一) 不得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企业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

(二) 不得放任内部人员或企业人员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防止转化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 已经进行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要将融资尽量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 企业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聘请法律顾问,对融资行为进行审核,监控,对直接负责融资的人员、财务、出纳等进行培训,增强法治观念,不触碰法律红线,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