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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本金是什么(民间借贷中还款是先还的本金还是先还的利息?)

100人浏览   2025-03-29 11:33:25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急需用钱的情况,向亲朋好友或通过其他途径,借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燃眉之急,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往往在借款时,因借条或合同的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在还款时,双方因对当初约定的不同理解,形成“借贷纠纷”,最后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怎么计算?民间借贷中还款是先还的本金还是先还的利息?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2月8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借贷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京玉律师和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洪力律师。大家如果有“借贷纠纷”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你的疑问,帮你用法律武器解决“借贷纠纷”。

案件事实:2015年3月18日,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李某现金拾万元整,月付息贰分计算,借款期半年,如有变化面议,借款人张某,2015年3月18 日。”张某其间偿还了部分借款,未能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李某虽多次催取,张某仍未能还本付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提出期间的还款是用于归还本金而非支付利息,但张某提供的收条未注明归还本金。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不能明确归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先利息后本金,故认定被告其间还款为利息,被告应当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还款性质进行特殊约定,故在本案中被告的还款应当优先偿还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一定要对中途还款进行时间节点的切割,分段计算本金的变化和优先冲抵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