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务院下发19号文,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根据19号文及随后下发的补充文件412号文的规定,将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三大类并按类别进行处理。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项目性质 | 公益性项目 | 非公益性项目 | 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非公益性项目 |
还款来源 | 财政性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 | 自身收益(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 | |
承担职责 | 融资 | 融资、建设、运营 | |
处理方式 | 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 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 要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
清理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1)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2)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2013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根据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等四类。当然这一分类方式是动态调整的,相当于对融资平台进行动态评级。具体如下:
(1)“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
(2)“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
(3)“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
(4)“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
根据银监会2013年10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两大类,而这一分类方法通常也被作为融资平台发债融资的门槛,即纳入银监会平台名单的企业在申请发债备案时往往很难获得通过。
(1)“退出类”具体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2)“仍按平台管理类”是指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继续按平台实施管理。
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2015〕170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据此,融资平台也可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根据目前各地有关国企的概念,大致可以分为公益性国企、竞争性国企、功能性国企三种类型,不同城市命名略有不同但实质相近。
如: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将分类监管进一步分为三种类型:竞争型、功能型和公共服务型,根据类型进行分类监管。
贵州省《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将贵州国企按照功能性、公共服务性、竞争性推进分类改革。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明确国企定位并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属性、产业特征和发展阶段,按公益、功能、竞争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1)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融资平台;
(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3)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
(4)城市投资建设公司;
(5)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
(6)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融资平台;
(7)其它类型。
第一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是指2018年中发27号文之后,一直在财政系统的融资平台名单内,尚未合法合规退出的国企。
第二类:按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这是指2018年之后,各地为规避有关管理,以国企名义设立,实际起到融资平台作用的国企。
第三类:普通国有企业。
在35号文中,第一、第二类是同样的政策待遇。(信贷白话)